滁州市房地产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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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房地产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滁州市房地产行业协会,简称:滁州市房协。英文名称:Chuzhou Real Estate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CREIA。

第二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的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协会性质:滁州市房协是滁州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等企业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组织,是在市民政局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滁州市房协的宗旨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动会员互相之间的交流和合作,促进同行的往来和交流,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规范行业行为,增强行业自律,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四条  滁州市房协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滁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滁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滁州市房协的办公场所:滁州市中都大道158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滁州市房协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行业发展规划、行业调研和统计、行业信息收集与发布,引导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推动企业横向经济联合和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整体素质;

(二) 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开展行业劳动竞赛,评比,表彰先进,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三) 参与制定或者修订行业内企业的产品、技术、质量等标准,组织推进行业标准的实施;

(四) 提供行业服务咨询,组织行业会展招商、产品推介,协助会员开拓市场;

(五) 协助政府制定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开展行业学术研讨;

(六)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者政府委托,开展相关工作

(七) 进行行业价格自律、协调;

(八) 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涉及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九) 编辑出版行业报刊、文献和有关资料;

(十) 履行法律法规规定、政府委托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以上业务范围概括为:加强行业自律提供会员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滁州市房协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滁州市房协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滁州市房协的章程;

(二)有加入滁州市房协的意愿;

(三)本行业及与本行业相关的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滁州市房协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滁州市房协的活动;

(三)获得滁州市房协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滁州市房协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滁州市房协的决议;

(二)维护滁州市房协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滁州市房协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滁州市房协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接受滁州市房协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滁州市房协,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滁州市房协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章程,滁州市房协将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滁州市房协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或监事的工作报告;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滁州市房协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滁州市房协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滁州市房协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滁州市房协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 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滁州市房协工作,有较高的工作能力。

第二十二条  滁州市房协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滁州市房协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滁州市房协秘书长为滁州市房协法定代表人,滁州市房协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滁州市房协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签署滁州市房协文件;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第二十六条  滁州市房协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二十七条  滁州市房协设监事一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二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推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二十九条  滁州市房协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滁州市房协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滁州市房协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滁州市房协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滁州市房协利益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滁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登记管理机关(滁州市民政局)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滁州市房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滁州市房协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监事发现滁州市房协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滁州市房协承担。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滁州市房协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滁州市房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五条  滁州市房协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滁州市房协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滁州市房协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滁州市房协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滁州市房协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滁州市房协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滁州市房协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滁州市房协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滁州市房协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 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滁州市房协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滁州市房协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滁州市房协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滁州市房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滁州市房协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滁州市房协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2年8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滁州市房协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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