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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芜湖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4-06-14 08:58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相关决策部署,更好地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01、支持人才安居

落实我市已有的人才安居保障、人才购房补贴等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和解读,着力满足我市引进各类人才的刚性住房需求。

02、加大购房补贴力度

2024年5月31日(含)起至2025年5月31日(含),新市民、进城农民、城市公共服务人员在我市市区(镜湖区、鸠江区、弋江区、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下同)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总房价1.5%的购房补贴;

本市户籍多子女家庭在我市市区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总房价1.5%的购房补贴;对售出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购买市区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或在市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后1年内售出原自有住房的购房人,给予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总房价1%的购房补贴。以上补贴政策不叠加,单套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且不与其他购房补贴政策(含房票政策)重复享受,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和房屋所在地的镜湖区、鸠江区、弋江区、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按3:7比例分担。

03、优化调整销售政策

取消楼层差价限制,由企业自主确定一房一价。优化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及网签备案工作机制,合理确定备案价格与网签价格的差价。有力有序推进现房销售。

04、促进二手住房交易

深入推进带押过户,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落实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2023年第28号公告要求,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规定予以退税优惠。

05、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相关要求,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

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35%和2.85%,

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775%和3.325%。

06、完善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加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工作力度。继续支持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缴存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属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统一调整为上浮20%。多子女家庭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统一调整为上浮20%。改善性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除首付比例、利率、多子女家庭政策外,其余参照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使用政策执行。

07、加大信贷要素保障

取消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各金融机构可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结合本机构经营情况、客户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利率水平。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15%,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5%。

08、优化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首套房认定标准

本市市区范围内新购买住房,只核查购房家庭所购房屋所在区、开发区的住房情况(江北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按照实际管理范围认定),无住房的,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时可按首套住房办理商业贷款。

09、支持“以旧换新”

指导开发企业、行业协会、二手住房产权人探索建立新房与二手房便捷换购通道,引导经纪机构降低居间服务费率。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组建“以旧换新”换购联盟,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收购有“卖旧买新”需求家庭的二手住房,收购的二手住房可以用于租赁住房。支持房票持有人用房票“以旧换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10、鼓励购买新建商品房用于安置

鼓励被征收人选择房票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进行安置,选择房票安置的,按规定可享受不超过25%的房票安置补助,同时房票可转让流通。新启动的征收项目政府不再建设安置房和限价回购商品房,鼓励征收实施单位采取团购方式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进行安置,扩大房地产有效需求。

11、加大高品质住房供给

引导开发企业建设绿色、低碳、智慧、安全住宅,推广高星级绿色建筑、超低能耗住宅、立体生态住宅建设。按照国家及省相关规定,优化调整建设项目部分规划指标和计容规则,有效提高得房率。

12、探索购买部分产权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探索购买部分产权的销售方式,通过合同约定,购房人可以先购买房屋部分产权,剩余产权继续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购房人可租赁使用,购房人购买剩余产权时已支付的租金可抵扣购房款。

13、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

国有企业收购的存量住房可以转化为配租型保障性住房。退出公租房管理序列的房源,可以转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结合保交房攻坚行动工作要求,支持国有企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协商,适当收购部分在建未出售的商品住房,可以用作保障性住房。

该政策由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上述政策可直接实施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已明确政策执行期限的按相应日期执行);此前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其他需制定配套政策的,待配套政策公布后施行。无为市、南陵县、湾沚区、繁昌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

芜湖市房地产稳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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