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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5-04-25 08:49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调整滁州市本级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及环节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2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牵头起草了《关于调整滁州市本级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及环节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邮箱反馈意见建议:czswyk@sina.com ,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5年4月21日至2025年5月21日。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关于调整滁州市本级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及环节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关于调整滁州市本级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及环节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png

滁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4月21日

关于调整滁州市本级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及环节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新苏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为加强对滁州市本级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确保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及时足额归集到位,保障物业正常维修、更新和改造,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26号)的相关规定,现对滁州市本级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和环节进行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存标准

业主、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现公布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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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存环节

已售出的物业,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凭已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向建设单位办理入住手续,未按《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建设单位自用、出租以及已竣工尚未售出的物业,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交存。

三、过渡期交存标准

(一)2025年7月1日前发布征收(拆迁)公告的安置房可以按原标准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2025年7月1日发后发布征收(拆迁)公告的安置房按照本通知的新标准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二)2025年7月1日前交付的物业,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业主可选择按原标准或按本通知的新标准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2026年1月1日起,一律按本通知的新标准执行。

(三)2025年7月1日后交付的物业按本通知的新标准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四、职责分工

不动产登记部门在不动产转移登记环节核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票据,确保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及时足额归集到位,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未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出具电梯、消防的检测维修意见及验收合格证明的相关工作。

五、适用范围及执行时间

本通知适用于滁州市琅琊区、南谯区、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新苏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维修资金管理工作。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交存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适时调整。各县(市)根据本地区情况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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