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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南

发表时间:2025-08-18 08:40作者: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

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南


贷款对象及条件

一、公积金贷款对象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


二、借款申请人应属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借款申请人配偶为共同申请人,其他符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个人可作为共同申请人。


三、借款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信用良好;


(三)未曾获得公积金贷款或已偿清公积金贷款达到规定期限;


(四)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经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定期限,且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目前,缴存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人家庭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结清后,即可办理购买第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在滁州市或户籍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购买住房的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


目前,借款人家庭购买新建商品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购买二手住房,房屋建成年限在15年(含)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房屋建成年限在15年以上30年(含)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申请商转公贷款,房屋建成年限在15年(含)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房屋建成年限在15年以上30年(含)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保障性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15%。


(六)能够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有效证明材料;


(七)能够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八)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借款申请人曾经在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按规定接续缴存的,其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一、公积金贷款属于政策性贷款,贷款具体额度应根据借款申请人家庭成员的公积金缴存情况、偿债能力及申请贷款年限等因素综合核定,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不得超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最高贷款限额;


目前,借款人家庭成员只有1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为70万元,借款人家庭成员有2人及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共同借款的,最高贷款额为100万元。


(二)不得超过购房价款与首付款的差额;


(三)支付征收安置住房价款补差的,贷款额不得超过实际应支付款项,且不得超过该套房屋价款的80%。


二、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自住住房所需费用时,其不足部分可同时向金融机构申请自营性住房贷款,即组合贷款。


三、借款人因同一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额不得超过住房购买价款或实际支出价款减除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数额。


四、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借款申请人须在退休前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


五、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


贷款程序

一、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基本资料

1、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其中,在滁工作的香港澳门居民提供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提供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外籍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件;


2、婚姻状况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婚姻状况承诺等;


3、个人信用状况证明。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还应分别提供以下有效证明资料: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经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首付款凭证;


2、购买二手住房的,应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交易完税凭证、首付款凭证等;


3、建造、翻建住房的,应提供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工程概预算等;


4、大修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房屋安全鉴定证明以及工程概预算等;


5、支付征收安置住房价款补差的,应提供征收安置协议。


二、担保资料

采取抵(质)押担保方式的,提供权属证明及有处分权人出具的同意抵(质)押的证明;采取保证担保方式的,由保证人提供相关资料。


三、公积金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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